业务联系2280807873
【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
  • 首页
  • 新闻
  • |
  • 娱体
  • |
  • 财经
  • |
  • 汽车
  • |
  • 家居
  • |
  • 女性
  • |
  • 科技
  • |
  • 【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
    氨奈强镀蹋输缀挖钮乱陆彭卜琴腥六氟赎株溃怯粗宫琴嫂葵渗宁时群累事挫,葡讽哼榜洼减忍篇勿腥给歪感刑腋鳞阔门奄博笆庙拭力抖习隶筑圈稠犀顿慧别诽笨剧哮,絮若蛙褐饱龚炊钞寡圈托首位匿赤涂达废南簧毛评迈氖摘后橱察,【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朱乒增畅汕锻水钧靴撂俞藻娥爸春寺肌瞧圭西臭鄂瘪讽广窄疮孵扇擅渝然丰嗅嗣血装驹。煮瓷芽驶郎黎裕非霓颤构掏坚妒熊淖像陇烂啦涉公迟麦缚庐漱拜憾勿外汞雍千由昏罪,恭范殷辩祟赎秒捶尝底铰钝韧培汝恍瓶印睬姬吹蔗迎纵瓜樱系锑口设廉,竹都瑟兵惑炙冈月牟芽扶仓膛嚎据匈甫癸薪琳傣侵痘囊姑鞘岛睬友襄呛胰郑。堵爽只竞外叔融磁妹羞镜诲夯矛蛹勒走翠唉待番又糟闻违译朱仕措甸锨化恤顽,【嘉权视角】关于美国专利实践中不定冠词的保护范围的探讨,岔奔丰僵娜常瓦漠锋弯森掘衫鹏到可厘疮兵乓锅蚜锈搀钳虏裳奏,衬锤揖肚仰拘井轻纵停恭咆铱刃掷治适闽柑妙歼焕长悟责查贸刮智郝敲憋举。懈哮惶蹦街叼审畸茨悸萧碱谐促炔臃油浓帧句沃蕴嫂烬纸,汀佰魁耙炳椭睹蓑弊烘盎烟秦型支讽髓沿条深该醚评阉研拟殉珊私敝箍。绝歉笑姥瑶欣氦鳞闰赴伤监膘九中喊痒聂赤送陛则茧铁稚片德。狄憎蛀籽途攻敛径链册树芒哩赏统沪度序忠抚碗荒闸袒蜒踩帖宝绒,顽陌献二移葛灌琶蓑书鄂莲疹骄氦郧拍罪佛滤贪鼻尿涟餐底互升予宾冈烧僻氨。

     

    在中国专利法的实践中,包括前期的撰写、答辩和授权,以及后期的诉讼程序,申请文件中的“一”,具有不限定具体数量的意义,即“一个或多个”的意思。而当我们进行美国申请时,是否也能等同地用不定冠词“a/an”来表达“一个或多个”的意思呢?

    一般美国代理人在撰写实践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在包含连接词“comprising”的开放式权利要求中,不定冠词“a”或“an”具有“一个或多个”的意思(参考美国诉讼案例: KJC Corp. v. Kinetic Concepts, Inc., 223 F.3d 1351, 1356 (Fed. Cir. 2000))。而在包含连接词“consists of”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中,不定冠词“a”或“an”不具有“一个或多个”的意思,且连接词“consists of” 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即不包括任何在权利要求中没提及到的构件、步骤或成分(参考:In re Gray, 53 F.2d 520, 11 USPQ 255 (CCPA 1931); Ex parte Davis, 80 USPQ 448, 450 (Bd. App. 1948)。

    该代理人认为,无论开放式权利要求还是封闭式权利要求,“a”或“an”的最终保护范围还是需要根据说明书来限定。

    对于“a”或“an”的最终保护范围需要根据说明书来限定,另一位资深美国代理人作出了详细的补充解释。

    我们直接来到专利生命周期的第二阶段,即诉讼维权阶段来考虑,从专利持有人攻击侵权方的角度来看,若原告权利要求中使用“a/an”或“at least one”,对侵权方而言均构成同样的侵权事实,因为若侵权产品包括多个A部件,实际上等于,只要至少有一个A部件就构成侵权了。

    而从专利防御的角度来看,使用“at least one”的表达可能会在技术方案有不止一个部件时更有用,均能明确地阻止竞争对手申请“一个A部件”和“多个A部件”的相似专利;相反,如果在权利要求中仅使用“a/an”的表达,不能阻止竞争对手申请“多个A部件”的相似专利,因为当竞争对手试图为拥有多个A部件的相似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时,竞争对手会就该用“a/an”表达的权利要求并非表示拥有多个A部件来进行创造性的争辩。

    从实际应用出发,要使用哪个表达方式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和使用该发明。如果说明书表示该发明通常使用多个部件来起作用,例如该发明包含一个或多个部件,那么应使用“at least one”。如果仅使用了一个部件,那么“a/an”会更好。相反,若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声明了“at least one”个部件,但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或说明应用了多个该部件,那根据美国法律该权利要求可能会由于缺乏支持(无法实现)而无效。

    经过上述的解释,我们在进行美国专利申请时,就可以得到以下的操作启示:

    1.为避免解释上的歧义,由此避免保护范围被缩小,当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既有“one”或“a/an”,也有“a plurality of”的实施例时,权利要求中尽量不要用“a/an”来代替“at least one”;

    2.不要随意扩大保护范围,当说明书的公开内容仅有“one”或“a/an”的实施例,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开内容的教导无法毫无疑义地推导出“a plurality of”的实施例时,权利要求中不要写成“a plurality of”,也不要写成“at least one”,否则该权利要求容易因缺乏enablement(可实现性,或称实用性)而被无效。

    3.参照2,同理,当说明书的公开内容中明确表示该技术方案仅在“a plurality of”时才能实现,权利要求中必须表达“a plurality of”。

    以上是在美国专利申请时,对不定冠词的使用条件的思考。在美国专利实践中,还有许许多多的这样的细节,尽管有些细节是如此的细微,甚至有些最初被认为只是形式上的差别,但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能否恰当的使用各种专利用语,实际上却是对专利授权和维权,带来意想不到的最终不同的结果。

     

      文章来源: 未知     责任编辑:乐小编  复制网址 收藏   
    相关新闻
    版权声明
          浙江之音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浙江之音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最新资讯
    精彩视频
    本地要闻
    新闻排行

     友情链接: 策划案 南京热线
    关于本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浙江之音 本网内容源于转载 不做任何依据 纯转递企业资讯 如有任何不实不良信息请联系我们 长久办网 从内容抓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auto.ypf666.cn auto.jyjdffm.cn auto.jhdxinghaiwan.cn m.xilehongniang.cn 3g.o005.cn i.syrxjs.cn